福建省綠色建筑設計和施工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加強綠色建筑設計和施工質量管理,根據《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新建綠色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和驗收管理。
第三條 綠色建筑按照技術應用水平由低到高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等級。
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基本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建設。新建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建設。新建超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三星級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各市、縣相關政策法規、綠色建筑專項規劃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要求執行更高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應當嚴格執行。
第四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稱“省住建廳”)負責全省綠色建筑建設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不再列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設區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和本省有關規定,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開展綠色建筑設計、審查、施工以及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住建廳依據國家標準負責制定綠色建筑設計、施工等地方標準,建立健全綠色建筑地方標準體系。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綠色建筑相關技術導則,完善技術指標體系,細化設計和施工要點。
第二章 設計與審查
第六條 綠色建筑設計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和現行地方標準《福建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 13-118、《福建省綠色建筑設計標準》DBJ/T 13-197等綠色建筑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并編制綠色建筑專篇。綠色建筑專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況;
(二)明確綠色建筑設計技術措施,按照總平面、建筑、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專業分別編寫,并編入相應專業的施工圖設計說明,具體可按現行地方標準《福建省綠色建筑設計標準》DBJ/T 13-197的附錄“綠色建筑設計技術措施匯總表”進行編制。
第八條 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審時,建設單位應同步提交下列綠色建筑設計文件和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綠色建筑專篇;
(二)包含各項綠色建筑設計措施的施工圖;
(三)體現綠色建筑性能的相關模擬分析報告、計算書;
(四)與綠色建筑設計相關的前期檢測報告。
第九條 依托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系統進行綠色建筑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按規定可免予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綠色建筑項目,應按照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相關管理規定在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系統進行登記。
鼓勵綠色建筑項目積極開展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應用的人工智能輔助施工圖審查。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福建省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與審查細則》和綠色建筑標準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審查合格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一條 當涉及綠色建筑性能的重大變更時,應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在實施前辦理設計變更手續,設計變更不得降低項目應當執行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綠色建筑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三章 施工與驗收
第十二條 綠色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建各方對綠色建筑設計及要求等進行技術交底,并形成專項會審紀要。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組織施工。
施工單位應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不符合綠色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以及主要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采取綠色建造方式,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減少建筑垃圾、減少噪聲污染、防治揚塵等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措施。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筑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施工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現行地方標準《福建省綠色建筑工程驗收標準》DBJ/T 13-298等規定進行檢測,并對其檢測報告和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步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專項查驗。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參加查驗各方共同提出綠色建筑工程專項查驗意見,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對經查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綠色建筑工程專項查驗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現行地方標準《福建省綠色建筑工程驗收標準》DBJ/T 13-298的規定。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工程通過專項查驗后,應將下列資料單獨立卷,并納入建設工程檔案的施工驗收文件:
(一)綠色建筑工程專項查驗信息表;
(二)綠色建筑工程專項查驗報告;
(三)包含綠色建筑專篇和各項綠色建筑設計措施的竣工圖、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
(四)分項工程驗收記錄表、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五)現場檢測報告;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記錄。
綠色建筑工程專項查驗信息表、綠色建筑工程專項查驗報告、分項工程驗收記錄表、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應按照現行地方標準《福建省綠色建筑工程驗收標準》DBJ/T 13-298的要求進行編寫。綠色建筑工程專項查驗信息表應上傳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平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綠色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綠色建筑專項查驗的,或未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綠色建筑專項查驗意見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綠色建筑工程專項查驗不合格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不得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各方主體落實綠色建筑標準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將綠色建筑標準執行情況納入勘察設計、質量安全“雙隨機”監督檢查范圍,檢查結果可記入企業信用監管行為記錄。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據《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等規定責令整改、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的綠色建筑項目,還應符合裝配式建筑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陡=ㄊ∽》亢统青l建設廳關于加強綠色建筑項目管理的通知》(閩建綜〔2014〕1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通知》(閩建科〔2017〕45號)等文件同步廢止。此前省住建廳印發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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